第十三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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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名词解释  
  债务重组 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混合方式 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重组方式  
  二、 会计准则图解  
   
  图13-1 债务重组的方式  
 

 
  图13-2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图13-3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图13-4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  
   
  图13-5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会计处理  
   
     图13-6 组合方式的会计处理  
   
  图13-7 债务重组的披露  
  三、 新旧准则比较列表  
  表13-1 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  
 

准则

概念及项目

新准则

旧准则

债务重组

定义

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旧准则定义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旧准则未突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方式

新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方式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合并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分别列示

会计处理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以资产清偿债务
新准则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
新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出资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
债务转为资本
新准则规定“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
修改债务条件
新准则以修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与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混合重组
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规定处理

旧准则则将重组收益确认为资本公积
旧准则以账面价值作为记账基础、增值部分作为权益

 

 

 

重组收益不计入了当期损益

 

 

重组收益不计入了当期损益

 

 

 

 

 

 

重组收益不计入了当期损益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规定,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有股权公允价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受让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如果涉及了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确认重组损失

不是按公允价值入账

 
  表13-2 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准则

差异

新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定义

有具体定义

没有单独的债务重组具体准则,但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有类似我们准则中债务重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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