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阅读导航: 一、名词解释  二、会计准则图解  三、 新旧准则比较列表  
  一、 名词解释  
  收入 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现金折扣 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  
  商业折扣 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销售折让 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销售退回 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分期收款销售 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售后回购 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  
  完工百分比法 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相关费用的方法。
 
  二、 会计准则图解  
   
  图15-1 商品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流程  
   
  图15-2 提供劳务收入的会计核算流程  
   
  图15-3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会计核算流程  
  三、 新旧准则比较列表  
  新旧准则的比较如15-1所示。  
  表15-1 新旧准则的比较  
 

项目

新准则

旧准则

收入的内容

将收入准则的范围进行拓展,仅将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所产生的股利排除在外;对于除权益法核算以外的投资产生的收入归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的现金股利收入进行核算

将投资所产生的收入完全排除在外

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

表述上略有差异,其实质内容未改变。新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五项条件,其中第三条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为“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提供劳务收入需满足四项条件,其中第一条为“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条为“已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销售商品收入需要满足四项条件,其中第四条为“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需要满足三项条件,其中第一条为“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计量模式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要求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规定“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合同或者协议价款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关于商业折扣

对商业折扣做了明确定义,并规定商业折扣冲减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无相关规定

 
  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如表15-2所示。  
  表15-2 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项目

新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

准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除“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以外的所有收入

国际准则中有更多的项目未涉及,如金融资产和金额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处置、其他流动资产价值的变动、农产品的自然增长、矿产的开发等

收入的计量

非常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收入的计量方法:(1)对于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2)提供劳务形成的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3)利息收入应按他人使用本企业的现金的时间和实际得率计算确定;(4)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5)现金股利收入,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和持股比例计算确定

只规定了收入计量的一般原则,即收入应以其已收或应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至于具体到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如何计量并没有给出详细而明确的指南。此外,国际准则还就同类交换和不同交换进行了区分,认为同类交换不能视为产生收入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收入以收到的商品或者劳务的公允价值来计量,以转让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来调整;如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则以放弃的商品或者劳务的公允价值来计量,以转让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来调整

关于现金折扣

采用总价法,即以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却认为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在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采用净价法,即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确认为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

收入的披露

我国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包括两部分:(1)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2)当期确认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金额

与我国新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微小的差别在于:国际准则还要求根据第10号国际会计准则披露或有利得或有损失;而我国对或有事项披露的规定主要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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