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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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词解释  
  建造合同 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 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 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合同分立 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⑴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⑵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⑶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合同合并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在同时满足下列情况下,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⑴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⑵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工程的组成部分;⑶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合同收入 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⑴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⑵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合同变更 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索赔款 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奖励款 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  
  合同成本 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 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 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二、会计准则图解  
   
 

图16—1建造合同准则的结构框架

 
   
 

图16—2建造合同准则主要内容的关系图解

 
  三、准则比较列表  
  新旧准则的比较如表16—1所示。  
  表16—1 新旧准则的比较  
 

 

 

结构变化

采用的是中国法律“章节加条文”的形式。新准则分为第六章共2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四章合同成本、第五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及第六章披露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形式,其结构一般包括引言、定义、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披露和附则等第八部分内容

取消了准则主要问题的表述

对此没有表述

引言中的第2条“由于建造合同的形成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本准则的主要问题是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

增加了追加资产的建造作为单项合同的条件

新准则第六条指出:“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㈠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㈡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没有规定

增加了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计算方法

新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没有规定

增加了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时对合同收入和费用确认的规定

新准则第二十六条则指出:“使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没有规定

在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和哦他那个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的第三个

“实际测定的完工程度”

“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

合同收入的计量依据

没有规定

第八条“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其他直接费用的具体内容

没有列举

“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用等”

间接费用的具体内容

没有列举

“包括临时设计摊销费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披露

这两项内容不再披露

七项披露内容中,要求披露“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和“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如表16—2所示。  
  表16—2 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

相关准则名称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的含义

我国只有基本定义

除了基本定义外,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第5条指出建造合同还包括:“⑴与建造资产直接相关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例如由项目经理或设计师提供劳务的合同;⑵为拆毁或复原资产,以及为拆毁资产后进行的环境复原而订立的合同”。由此可见,国际会计准则11号对于建造合同的定义更全面,包括的内容更广

合同成本的内容及处理

从整体上看,我国会计准则不像国际会计准则中列举的那样详细,更具有宏观指导性

有明确说明

借款利息的处理

合同成本不包括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财务费用列入期间费用

⑴国际准则第6条指出:“某些建造合同可能同时具有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的特点,附有协议最高价的加成合同就是一例”⑵国际会计准则第28条规定“如果对已经包括在合同收入中并已在收益表中确认的金额的可回收性有怀疑时,则不可回收的金额或补偿的可能性已 不复存在的金额,应确认为费用,而不是作为合同收入额的调整”⑶第29条规定:“通常,企业也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和报告制度。随着合同的进展,企业应审议、必要时还要修订合同收入和和合同成本的预计数”⑷第38条规定“对合同收入或和合同成本的估计变更的影响,或合同结果的估计变更的影响,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披露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应披露的内容有四项,其中有两项半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其中两项是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半项是指确定和哦他那个完工的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的有一项半,其中一项是指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半项是指各项合同总金额。另外,国际会计准则的其他有关披露事项,我国会计准则没有规定,例如建造合同中或有事项的披露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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