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新准则 |
国际会计准则 |
相关准则名称 |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
《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 |
规范的内容不同 |
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不涉及政府援助的相关内容 |
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与披露和政府援助的披露相关内容 |
准则不涉及的内容 |
债务豁免与所得税减免不适用本准则,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
⑴在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财务报表或类似性质的补充信息中,关于政府补助会计的特殊问题
⑵提供给主体的下列政府援助:在确定应税收益时提供的利益,或在所地税负债的基础上加以确定或限制的利益(诸如所得税免税期、投资税款减免、加速折旧和降低所地税税率等)
⑶政府参股
⑷《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所涵盖的政府补助 |
体例 |
分为总则、确认和计量及披露三部分内容 |
分为范围、定义、政府补助、非货币型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列报、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列报、政府补助的返还、政府援助、披露、过渡性规定、生效日期 |
确认与计量 |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
规定“主体收取补助的方式并不影响对补助所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因此,不论是收取现金还是减少对政府的负债,都以同样方式进行处理”。对货币性政府补助为单独明确 |
核算方法 |
我国部分政府补助由于实质属于国家投资的一种变相像是,这部分补贴计入资本公积,采用资本法 |
对政府补助采用收益法,即政府补助金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并规定“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益 |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处理 |
对于第二种方法未涉及 |
一种方法是将补助列做递延收益,并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地确认为收益;另一种方法是确定资产账面金额是将补助扣除,并通过减少折旧费的方法,在应折旧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将补助确认为收益 |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处理 |
⑴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⑵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
一种方法是在收益表内作为贷项列示;另一种方法是在报告有关费用项目时将其扣除 |
政府补助返还 |
未明确区分与收益相关的补助返还、与资产相关的补助返还;也未提及无补助情况的处理及减值情况 |
当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应当作为会计估计的修正进行处理。返还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先冲减递延贷项的未摊余额,超过递延贷项的部分或不存在递延贷项的情况下,将该部分需要返还的政府补助立即确认为费用。返还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偿还额,反映为资产账面余额或递延收益余额的减少,在没有补助的情况下本应提取并计入费用的那笔累积附加折旧,应立即却认为费用
在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情况下,该资产的新账面金额可能减少 |
披露 |
⑴政府补助的种类和金额
⑵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的金额
⑶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
⑴政府补助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⑵政府补助的性质和范围
⑶在政府援助已予确认的情况下,附加的尚未履行的条件其他或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