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阅读导航: 一、名词解释  二、会计准则图解  三、 新旧准则比较列表  
  一、 名词解释  
  借款用费 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专门借款 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辅助费用 是指企业为了安排借款以供支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借款手续费(如发行债券手续费)、承诺费、佣金等。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产等。  
  资本化期间 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到停止资本化的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二、 会计准则图解  
   
  图18-1 借款费用准则的基本框架  
   
  图18-2 借款费用准则主要流程  
  三、新旧准则比较列表  
  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如表18-1所示  
  表18-1 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  
 

项目

新准则

旧准则

结构变化

采用的是中国法律“章节加条文”的形式。其具体分为总则、确认与计量、披露三章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形式,其结构一般包括引言、定义、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应披露的事项

定义的变化

定义方式较为抽象概括,增加了“符合资本化的条件的资产”、“资本化期间”的概念

采用列举方式将定义内涵表达出来,只对“借款费用”“专门借款”做了定义

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

第四条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产等”,扩大了资本化的范围

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可仅指固定资产、发生在诸如存货、无形资产等资产上的费用,不能资本化

删除一部分内容

删除了“累计加权平均数”、“加权平均利率”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计算公式,删除了“衔接办法”和“附则”。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并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具体规定了“累计加权平均数”、“加权平均利率”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计算公式。规定了与2001年前会计核算相连接的“衔接办法”和“附则”。允许企业采用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折价或溢价

可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

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

仅为专门借款

资本化金额计算有差别

计算方法基本不变,但是当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金额时,要考虑占有的一般借款

仅计算专门借款应资本化的金额

 
  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如表18-2所示  
 

项目

新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

相关准则名称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

定义差别

借款费用包括:(1)借款利息;(2)折价、或溢价摊销;(3)辅助费用;(4)外向借款的汇兑差额。在我国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

借款费用包括:(1)银行透支、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利息;(2)与借款有关的折溢价的摊销;(3)安排借款发生的附加费用的摊销;(4)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确认的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财务费用;(5)作为利息费用调整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部分

开始资本化时间

基本一致

(1)资本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购建活动已发生

关于资本化的暂停

为了便于实务操作,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暂停资本化

没有具体规定较长中断期的时间标准

资本化的停止

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相同,但我国具体界定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判断标准:(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2)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销售;(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支出的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披露

我国要求披露:(1)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金额;(2)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与我国准则基本相同,还包括“借款费用采用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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