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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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词解释  
   金融资产转移 指企业(转让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另一方(转入方)的行为。其中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的金融资产,也包括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  
  根据准则规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1)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如附追索权的贷款转移等。  
  (2)企业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①企业收到了与该金融资产等额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这些垫付款,并按同期银行贷快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符合条件。  
  ②根据合同约定,企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③企业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内将所受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等价物投资或类似投资的除外。企业按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合同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上述条件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条件①表明企业没有负债,因为它没有支付现金的现时义务,而条件②和③表明企业没有资产,因为它不能控制与被转让资产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可以确认一项金融资产的转移。  
  企业(转出方)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本准则。企业对转入方具有控制权,是指企业有权决定转入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此从转入方的业务活动中获取利益。  
  二、会计准则图解  
  准则规定了如何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应予以终止确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予以终止确认。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流程图如图24-1所示。  
   
  图 24-1 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流程图  
  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并列举了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三种情形。图24-2列示了金融资产转移的各种情形。图24-3列示了有关金融资产转移计量的流程。  
   
  图 24-2 金融资产转移  
   
  图24-3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三、准则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将有关金融资产的转移的相关内容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进行规范。本着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原则,我国制定本准则时基本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因此,该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并没有明显区别。  
  财政部2005年5月16日印发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第一次比较明确地对信贷资产转移的相关内容做出了规范。相比较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适用的范围比较窄,只是针对信贷资产,规定的也比较简单。而新准则适用范围更广,对所有的金融资产都适用,并且对金融资产的转移的规定更为详细、完善,增加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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