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阅读导航: 一、名词解释  二、会计准则图解  三、新旧准则比较列表  
  一、名词解释  
  资产减值 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资产组 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资产组合 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永久性标准 是指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  
  可能性标准 是指对可能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  
  经济型标准 是指只要发生减值就予以确认,确认和计量采用相同的基础。  
  资产减值迹象 是指可能导致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情况。按其与企业的关系,可以将资产减值的迹象分为外部迹象和内部迹象。  
  折现率 是指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  
  可收回金额 是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即一项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与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可变现净值 是指在公平交易的情况下将一项资产予以出售,扣除其达到可销售状态所耗费的费用后可收回的净值,是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其中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持有价值) 是指一项资产在未来可使用年限内可产生的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  
     
  二、会计准则图解  
   
  图9-1资产减值准则的基本框架  
   
  图9-2 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标准  
   
  图9-3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标准  
   
  图9-4资产减值披露内容  
   
  图9-5资产减值确认和计量的流程  
  三、 准则比较列表  
  新准则与旧准则的比较如9-4所示。  
  表9-4 新准则与原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比较  
 

项目

新准则

旧准则

关于资产组

新准则规定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规定“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在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确定资产减值

没有资产组这一概念

适用范围

新准则明确了消耗性生物资产、存货、建造合同资产和金融资产等相关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此之外的资产均要进行资产减值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了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树立了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的理念,及其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适合范围上有所局限,缺乏详尽的实务指导性规定内容

减值迹象判断

新准则比现行制度要求更加明确。一是明确“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二是明确“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没有明确规定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

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的计算等分别做了较为详细操作指导规定

较为简单,且不具备实务操作指导性

关于总部资产

总部资产是企业集团和事业部的资产,难以脱离其他资产和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计算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回收金额,然后与相应的资产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无此概念

 
  新颁布得资产减值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已经基本上实现了趋同。但由于我国的实际情况,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见表9-5  
  表9-5 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项目

新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

在资产减值能否转回上

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已经计提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可以转回

关于现金单元

新准则没有采用现金产出单元的定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用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定义。准则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回收金额进行计量的,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回收金额,要求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应当按其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引入了“先进产出单元”(CGU)的概念,对现金产出单元更详细地规定了减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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